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春辉:举证原则要与时俱进
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春辉:举证原则要与时俱进
正月下旬,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 “实施商业秘密战略研讨会”在深圳隆重召开。国内商业秘密领域的权威专家、法官、律师以及媒体等30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就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多位专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于春辉认为,为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在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样一来,在双方发生诉讼时,原告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就存在客观缺陷性,此类案件很大程度需仰赖证据保全程序。如富士康集团下属两个分公司诉比亚迪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案件,就是原告通过一些传真、复印等形式间接拿到了一些证据,同时申请了证据保全,才使得法院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比亚迪拿到了有力的证据。而这些证据通过最高院的司法鉴定得出结论:比亚迪使用的为数不少的文件与富士康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整体构成相同。
其次,考虑法院实施证据保全也不见得可获取全部证据,被告方不可能主动提交证据,这时法院要采取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求原被告在一定期间内提交其所掌握的证据。最后,要格外避免二次泄密的情形发生,保障原被告权利。
从主办方处了解到,该研讨会是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系列研讨会之一。得到了深圳市政府、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法院、检察院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同时得到了企业界如华为、富士康、腾讯科技等企业的鼎力支持。